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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胁房产公司 强行索要房屋——长治一村民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十年

更新时间:2017-11-29  
本报讯(记者 郭海荣)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长治市郊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工程,其间,某村村民原某某多次找到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,强行索要房屋,并威胁如不给便要封堵工地大门,总经理陈某被迫同意给其一套该公司开发的小区内的房屋。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原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近日,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
  经原审法院查明,2012年1月,原某某到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的办公室,用胳膊搂住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的脖子,向陈某某索要一套房产,并威胁如不给便要封堵工地大门,总经理陈某被迫同意给原某某一套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。2013年5月,原某某又到陈某某的办公室,再次以封堵工地相威胁索要房屋。同年5月28日,原某某在没有交纳房款的情况下,在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并办理该套房屋相关产权手续,之后入住该房屋并进行装修。2014年5月,经长治市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鉴定,该套房屋价值853821元。另查明,2015年7月,原某某之子原某申请自愿补交全部房款或退回房屋,并于同年9月将赃款853821元退缴法院。故判,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;退缴的赃款853821元,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。后原某某提出上诉,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故意,客观上未实施威胁、要挟等手段,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,不构成敲诈勒索罪;其取得涉案房屋虽未支付价款,但对涉案房屋并非非法取得,而是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取得,其与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。
  
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上诉人原某某搂住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强行索要房屋,并以封堵工地相威胁,迫使被害人陈某某将房屋钥匙交出,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威胁、要挟等手段,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。原某某虽与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但该合同是在被害人陈某某受到威胁、要挟后签订的,并非出于自愿,且原某某未支付价款,原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并非非法取得,其与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,不予支持。最终,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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